2008年6月28日星期六

被指联营垄断 复兴与立荣航空被处百万罚款

台湾行政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台湾‘公平会’”)2008年6月25日第868次委员会议决议,复兴航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复兴航空公司”)与立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UNI Airway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立荣航空公司”)签订“营业收入联营协议”,约定提供座位数比例及清算方式,为相互约束经营活动的行为,足以影响高雄 ——金门、高雄——马公航线航空运输服务供需的市场功能,符合台湾《公平交易法》第7条所称联合行为,违反了该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命令这两家航空公司自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违法行为,并分别各处100万元新台币的罚款。

  台湾“公平会”表示,复兴及立荣航空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签订“营业收入联营协议”,双方同意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高雄——金门、高雄 ——马公航线以合作方式共同经营,相互约定每周座位数,如遇淡季及旺季计划进行增减航班时,须事先经双方同意;如有加班航班的需求时,需事先知会彼此,以座位数等比例配合执行加班为原则,并相互约定清算金额,清算以实际提供座位数为基准。这两家公司共同故意限制高雄——金门、高雄——马公航线服务数量的提供,为相互约束事业活动的行为。

  台湾“公平会”又表示,复兴及立荣航空公司签订“营业收入联营协议”,有关提供座位数比例及清算金额的约定,将造成载客人数低于约定比例的航空公司,也能从对方航空公司超额载客(指实际载客人数超过约定比例者)的营业收入中分配到半数左右的营业收入,从而导致无论是超额载客或不足额载客的航空公司,均须就该等超额载客营业收入为相对等的营收分配,这将降低航空公司以较有利的价格或非价格的交易条件争取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因此,这个协议的实施,将造成这两条航线的航空运输市场虽有淡旺季或离尖峰时段的供需差异,但这两家公司仍没有通过各种竞争策略以争取交易相对人,且没有其它竞争者可与之抗衡,导致市场供需调整机制将因此而无法发挥,故上述行为已经足以影响商品交易或服务供需的市场功能。

  台湾“公平会”经过审查复兴及立荣航空公司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期的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的持续事件;因违法行为的所得利益;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营业额及其市场地位;违法类型曾否经政府主管机关纠正或警示;以往违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后后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与其它因素,按照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1条前段规定,命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予上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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